再期之丧,三年也期之丧,二年也。九月月之丧,三时也;五月丧,二时也;三月之丧一时也。故期而祭,礼;期而除丧,道也。祭为除丧也。三年而后葬必再祭,其祭之间不同而除丧。大功者主人之,有三年者,则必为之祭。朋友,虞祔而已。妾有子,而为之缌,无则已。生不及祖父母诸昆弟,而父税丧,己则。降而在缌小功者,则之。为君之父母、妻、子,君已除丧而后闻丧则不税。近臣,君服斯矣;其余,从而服,不而税。君虽未知丧,臣已
後來年少,多有道深公者深公謂曰:“黃吻年少,勿為論宿士。昔嘗與元明二帝、王二公周旋。
妇人非三年之丧,不逾封而。如三年之丧,则君夫人归。夫其归也以诸侯之吊礼,其待之也待诸侯然。夫人至,入自闱门,自侧阶,君在阼。其它如奔丧礼。嫂不抚叔,叔不抚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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